第四十八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