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