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起草关于有关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