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北京金融法院院长、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分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列席人员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