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情况和缺席原因。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