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八条有效既有的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相连接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及日常管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