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配合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城市供热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