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后,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和相关管线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因突发事件造成停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报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并通知热用户。由于供热经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热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