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划定的供热区域和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式提供供热服务。供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供热区域、供热方式。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