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供热锅炉。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以外的区域,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对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逐步取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