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