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从事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绝育手术、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本条例所称执业兽医,是指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