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事故处置能力。

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收取宣传和培训的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