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事故处置能力。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收取宣传和培训的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