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查验入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相关证明等信息,定期检查食品生产、经营环境、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