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