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除双阳区、九台区以外市区范围内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县(市)、双阳区、九台区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定期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依法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