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指派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不少于二名,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相关信息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