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现场踏查,充分考虑项目实施后对人民生产生活的影响,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