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确需实施的,应当依法调整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条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