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