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和承接主体,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标准,并动态调整。

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应当综合老年人经济条件、身体状况、年龄等因素确定,优先将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等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