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社区食堂、老年助餐点等社区助餐服务场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服务补贴、合作共建、公益众筹等方式,支持其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鼓励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食堂或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社会餐饮经营者开展社区助餐服务。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