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探视关爱制度,支持通过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配备养老服务顾问等方式,做好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工作,定期重点对高龄、独居、农村留守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巡访,提供帮扶、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