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