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发挥资源统筹、服务主体孵化、人员培训等功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一所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全托、日托和上门服务等综合性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所辖社区设立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健康指导、日间照料、助餐助浴、文化娱乐等服务。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