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住宅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产权归属。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