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退役军人事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有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