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健全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