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与企业对接活动,支持引导企业参与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专业规划、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