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的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污染防治,建设湿地、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供水安全。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职责依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污染、破坏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区域水质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