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传统地方戏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侵占、破坏传统地方戏剧的实物、资料、建(构)筑物和场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