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与地方戏剧院(团、班)合作,建立学生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开设传统地方戏剧传习班和创作、评论培训班,培养传统地方戏剧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