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传统地方戏剧资源普查。根据文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传统地方戏剧保护计划,收集、整理相关史料和实物。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成对濒临失传的传统地方戏剧代表性剧目、折子戏、声腔、文献资料以及相关技艺的抢救保护,并实行常态化抢救保护。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抢救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相关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