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德阳市及旌阳区、罗江区、什邡市、绵竹市人民政府和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预警联动机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应急演练,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德阳市及旌阳区、罗江区、什邡市、绵竹市人民政府和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警联动机制,发布预警公告,通报受污染水体污染信息,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应当立即启动供水保障预案。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