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德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华强沟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施实时监测;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水厂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及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