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