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可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安排不低于当年下达或者核算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百分之五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