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发挥其在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