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