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一体、多规合一、功能互补的要求,推动规划改革创新,以片区(经济区)为单元编制乡村规划,推动镇乡级规划全覆盖,村级规划按需应编尽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