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作物、林木、草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作物、林木、草种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实施种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四)负责依法核发、管理农作物、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查处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调解种子生产经营纠纷;
(五)组织实施农作物、林木、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引种、驯化、试验、示范、繁育,制定推广计划,发布信息;
(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并定期检验和更新储备种子,保证种子质量;
(七)组织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