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代种业政策支持与资金保障,健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强化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良种选育、试验示范、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良种推广和种子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加强保障性苗圃和草种基地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培养引进和评价考核制度,明确种业科研成果权益,促进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