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推进种子标准化生产,提高种子质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行业标准规定生产种子,并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确保种子质量可追溯。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