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定、登记、认定品种的监督检查,建立品种可追溯制度,履行对品种申请者和品种测试、试验机构的监管责任,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