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引种备案的农作物、林木、草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或者被撤销审定、登记、认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撤销引种备案公告,向社会提示种植风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