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引种备案的农作物、林木、草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或者被撤销审定、登记、认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撤销引种备案公告,向社会提示种植风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