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区审定、认定通过的农作物、林木、草品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认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认定的;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