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机构,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委托档案服务机构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