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机构,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

委托档案服务机构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