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