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或者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